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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陕师院〔2014〕11号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所有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必须由院长签订或根据院长《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外订立的合同须经过初稿拟定、合同审核、修改定稿等程序,方可提交法人代表或学校有关会议审定,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洽谈和签署合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归口签订、分类管理的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合同,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

(二)零星维修、安装、承揽加工、财产租赁、承包等合同;

(三)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四)教材、图书、药品采购合同;

(五)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项目合同;

(六)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七)对外借款、贷款合同;

(八)以学校资产进行联合经营的合同;

(九)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十)涉外合同;

(十一)委托管理合同;

(十二)其他经济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初稿拟定

第七条  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学校有关会议决议,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外合作意向和合同初稿的洽谈和拟定。拟定合同初稿阶段,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召集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须就合同主要内容事先立项,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洽谈合同条款。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对方单位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初步意向后拟定合同文本并形成合同初稿。合同初稿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他信息;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七)违约责任;

(八)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第十条  合同初稿形成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进入审核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资质、资格情况;

(二)审核对方经营范围是否与合同标的内容相同,有无扩大经营范围;

(三)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

(四)审核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具体、明确;

(五)审核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或内容;

(六)审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进行总审核。根据合同性质及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审核:

(一)合同承办部门提交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签;

(二)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有关法律事项并填写合同审核意见;

(三)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办部门主管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审核;

(四)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签;

(五)主管校领导认为需经院长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合同材料报送院长审核;

(六)重大事项合同或者院长认为应当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研究的合同,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报送合同审核时,必须明确合同各条款的内容,空白合同或合同条款填列不完整的合同不予受理。报送合同审核时,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合同初稿,重大合同需报送合同传阅单;

(二)招标项目须同时报送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会议纪要;

(三)立项申请及领导批复;

(四)中标单位(或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质、资格证书等;

(五)其他与拟签订合同有关的资料。

参与审核的部门对于合同初稿均无异议并签署具体意见后,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定稿,形成正式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通过后,由院长或被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认为需要公证合同的要及时公证。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一式多份,并加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除合同对方单位文本外,一份交承办部门,一份留学校党政办公室存档,并向有关配合执行部门送交合同复印件。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后,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函、电报、电传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印章;

(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学校内部几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统一意见,由学校指定专人或组成的专门小组,以主签约部门牵头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须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协商无效者,经批准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私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而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合同签订人和部门负责人须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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