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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陕师院〔2015〕1号

(2015年3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室,属业务咨询机构。法律顾问室归党政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设首席法律顾问一名,法律顾问若干名。首席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管理及学校法律事务的联络、协调、服务、资料归存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校的谈判;

(六)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七)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调解和重要的非诉讼活动时,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法人委托手续。

第六条  学校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党政办公室提名,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室应根据需要派人参加并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必须在学校委托的权限内进行有关活动。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和顾问档案制度,并于每年2月份前编制完成上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及诉讼、仲裁、调解案件资料,由党政办公室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学校利益、违反学校决定的事务。法律顾问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年终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年度考评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为法律顾问室提供办公场所和所需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按年度向法律顾问支付顾问费,在参与学校对外诉讼案件等工作中不再支付律师费。法律顾问费列入年度财务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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