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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院综〔2019〕4号

2019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工作,防范学校法律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简称“授权委托书”)是由学校统一制作、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外代表学校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学校各部门在对外开展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一般为学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为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由加盖学院办公室公章。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投标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参加招标文件购买、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报价等活动。

(三)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四)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代表学校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授权委托书办理审核单》(简称“审核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单》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依据委托事项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涉及“合同”的委托事项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审核;涉及“经济合同”的委托事项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室、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审核。

(三)《审核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50万以上、维修合同100万以上、基建合同200万以上、科技合同200万以上的标的额,《审核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法人代表审批;

(五)《审核单》经分管校领导或法人代表审批同意后,党政办公室依据审核意见办理授权委托。

第七条  申请部门所申请委托事项须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合同有关法律事项,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纪委监察处对受托人的廉政、效能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财务处负责审核经济合同的资金条件;审计处负责对经济合同草签前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有关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等严格执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由合同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进行总审核。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制作、登记、管理《授权委托书》,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补办。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满或授权委托事项完成;

(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依法确认之日起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受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失效;

(五)受托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解聘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视之为失效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受托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未取得授权委托书,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该权利,并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决议等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无权转委托。确需转授权或转委托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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