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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陕师院综〔2017〕22号
2018-07-09 10:56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对等对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涉外公务接待应遵守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学校二级单位不单列接待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和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原则。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合作机构等单位领导来校的接待,学校主办或承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国际友好学校来访的接待,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等客人的接待,以及学校主要领导安排的其他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活动的接待,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有关单位须提前向主管、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党政办公室报会,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公务接待依照来访单位公函,接待牵头单位须提前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因公务确需在异地接待的,如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须电话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返回学校后补办审批手续。  

      公务接待费报销要及时,票据要规范,原则上实行一一结。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报销,逾期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校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报销,非校级公务接待由承办单位负责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有效票据、公函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审批单和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主要凭证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不予报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条件不具备时,可安排在校外与学校有签约、协议的宾馆酒店。  

    (一)公务接待用餐分为工作餐自助餐原则上不安排桌餐。学校重大活动或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80元/人;确需安排桌餐的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20元/人;用餐标准参照陕西省会议用餐标准适时调整。接待单位控制在当次接待批准的经费范围内开支。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发起的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但要严格执行工作餐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接待单位联系安排在学校定点或价位相近的宾馆酒店。  

    (一)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如需学校负担住宿费用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参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二)学校承办会议或重大活动时,参会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宿用房以普通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团)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第十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  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参观校园,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禁止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第十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客观真实、从严从俭,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处、财务处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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