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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院〔2016〕2号
2016-01-15 18:27  

    2016115日,学校印发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鼓励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提高我校国际化水平和学生就业竞争力,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符合国际交流项目规定,派出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选拔

第三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生申请出国(境)学习,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三)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四)学习成绩良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学校的各项应缴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出国出境学习。

(一)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结果者。

(三)在报名前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者。

第五条  申请者向所在院(系)递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学生声明;

(五)亲属声明;

(六)出国(境)学习计划书及以往成绩单;

(七)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八)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机构间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一)报名。学校发布学生交流项目人员选拔公告。学生向所在院(系)进行申报。

(二)初选。各院(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教务处审定。

(三)复选。各院(系)将初选合格者的申请材料送至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流学生的审定工作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公示。选拔结果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进行公示,并将合格学生名单送交有关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五)审核。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

(六)录取。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通知有关院(系)。

第三章  派遣

第七条  派遣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配合本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通过学校审定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须在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或按规定统一办理因公出境证件;

(二)“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流院校机构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三)在取得国(境)外交流院校机构的入学通知文件后,“待派遣学生”可自行办理赴目的国的签证;赴台交流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办理因公赴台证件及签注;

(四)取得签证(注)后,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购买机票并安排行程。需自行购票及前往的“待派遣学生”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及承诺书方可自行订购机票并安排行程;

(五)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与国(境)外院校机构联系落实接机、生活、入学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学校签署《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承诺。

第九条  交流学生办理证照费用、国际国内往返车旅费、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四章  成绩(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学分互认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前,由出国(境)学生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院(系)意见后,再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经各院(系)及教务处审核予以确认,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学生所在院(系)须及时将学生出国(境)与回国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以便进行学生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申请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并要一次性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学籍保留时间根据各项目具体内容而定,若无相关文件,一般学籍可保留一年,个别项目为两年;如果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完成国(境)外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本科6年,专科5年),经学生申请,可以延长在国(境)外的学习期限;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依据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合法地直接申请升读国外院校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学生决定不回校完成该阶段的毕业环节而在国外直接升读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必须在原定的出国期限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不回国而在国外直接升读的申请,各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院(系)通知当事学生,教务处进行备案。

(二)如获得学校批准在国外院校直接升读的学生,仍然要求取得本校的毕业文凭,则当事学生须与原所在的院(系)保持联系,由院(系)落实毕业指导老师,并由指导老师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指导在国外的学生完成毕业环节。当事学生需主动与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并须按时向所在院(系)提交毕业论文的电子稿,院(系)据此审核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并按我校相关规定落实。

(三)学生如申请放弃本校的文凭,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院(系)提出退学申请,由院(系)报教务处审批。

(四)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后,在原定期限到期后不归且不与学校联系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未申请者,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作退学处理。已交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本校选课,允许回校直接参加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  有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院(系)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辅导员)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如果交换项目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流学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到,所在院(系)应视情况可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院(系)学生 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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