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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陕师院党〔2016〕2号
2016-01-17 17:43  

    2016117日,学校印发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包括校内各党总支、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学机构、培训和教辅机构;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指通过校务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是学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校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的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使用“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红色公文首页,下行文使用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文件”红色公文首页。党政办公室发文使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办公室文件”红色公文首页。

    (五)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代字:上行文为“陕师院党字”,平行文为“陕师院党函”,下行文为“陕师院党”或“陕师院党X发”(X为承办单位代字,如组织部发文“陕师院党组”)。

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代字:上行文为“陕师院字”,平行文为“陕师院函”,下行文为“陕师院X”(X为承办单位代字,如教务处“陕师院教”)

    (六)签发人。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

    (十四)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2012629发布)国家标准执行;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第十一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行文。学校各单位除党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 按职责分工,由各职能部门拟稿,分管校领导签批,报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对外行文。

    (四)各类经验材料、总结、法律文书、统计报表等非规范性公文,根据内容要求,由相关单位负责起草、填写后,报党政办公室审定,党委书记、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领导按程序签批后上报。各单位不得擅自报送。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二)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各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行文;学校其他部门不得向同级各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如各部门对有关工作做出决策或进行部署,需要由其他单位执行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或行政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转发。

    (三)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的,党政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

    学校党政联合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各党总支、各院(系)、各部门。

    学校党委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主送单位为党群系统的统称:各党总支、党群机关各部门。

    学校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各院()、各部门。

    特定范围公文,可直接罗列具体主送单位或“各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有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校内同级单位可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明确主办单位。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党群各机关部门可向各党总支行平行文,各行政机构、培训和教辅机构可向各院(系)等单位行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

    (五)各党总支、各系、各部门如需以公文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提交审批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应使用函的形   式;向学校领导、校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时,应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形式。

    第十五条  除党政办公室以外,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对校外单位正式行文。独立法人单位除外。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公文草拟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各单位需以学校名义行文时,应填写“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发文稿纸”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发文稿纸”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办公室发文稿纸”。

    (二)各单位向学校领导、校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请示或报告工作,应填写“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公文呈批表”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文呈批表”。

    (三)各单位上报公文,须在对应的发文稿纸或公文呈批表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请相关单位会签后,连同规范版式的公文正文、附件,统一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批阅程序流转与呈报校领导。

    (四)呈报校领导的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位分管校领导,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多位校领导阅批,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同一文件先后呈报。

    (五)有明确主管单位的事项,需先送主管单位会签意见,再报校领导。有明确副职校领导分管的事项,如需报送主要校领导,应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说明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加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党政办公室。

    (七)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引用已发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引用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八)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一)各单位对外联系工作、合作、签订协议等,一律以学校名义;对内安排布署工作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以学校名义印发。

    (十二)公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呈校领导签发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根据分管原则由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一般由主要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呈报校领导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签收管理。

    (二)登记。对收到公文进行合理分类,并作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流转、办理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三)初审。登记后,拟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提交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以及相关校领导进行初审。呈报学校的请示或报告由党政办公室送校领导阅批。

    (四)承办。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校外不相隶属单位发送学校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公文内容和分管原则批报学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学校领导指明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处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应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编号。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学校提倡无纸化办公,原则上不印制普发性纸质公文。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电子公文发布。根据工作需要与公文属性,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内部网页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的办理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保密室中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主办单位应以自然年为单位,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整理(立卷)、归档,应包括发文稿纸、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花脸稿、纸质印发公文2份。

    通过校务管理系统签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打印完整的发文稿纸、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花脸稿,加盖单位公章,与纸质公文一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校内呈批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应包括公文呈批表、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原稿。

    第三十三条  通过校务管理系统报批的各类电子公文数据(含报文流程)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分类编目,提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党政办公室审批。确定密级前,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党政办公室确定。

    第三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作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条  涉密公文的清退或者销毁由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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